法官得出结论原告属于英国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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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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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得出结论原告属于英国管辖范围

Post by arzina221 »

该法官并不太相信欧洲人权法院用来支撑个人管辖权模式并防止其崩溃的“公共权力”概念(更多信息请见此处),但他充分意识到,该概念很容易沦为这样的主张:只要国家有事实上侵犯人权的能力,它就有义务尊重人权:

141. 欧洲法院在 Al-Skeini 案中的裁决留下了许多未解问题,这些问题无疑必须在以后的案件中加以解决。例如,目前尚不清楚,一旦管辖权被理解为基于对个人的控制,是否存在任何停止点,除非欧洲法院在 Bankovic 案中认为,根据第 1 条,只要可归因于缔约国的行为对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人产生不利影响,就存在管辖权;如果有,那么停止点在哪里。然而,在本案中,不会出现这些难题,因为事实恰好属于 Al-Skeini 案中提出的控制原则的核心例子之一,而不仅仅是其模糊范围之内。

因此,因为拘留无疑属于对其行使身体权力和控制(第 147-148 段)。请注意,英国政府对Al-Skeini的直接反应是说这仅限于伊拉克的独特事实,国防部律师也试图以多种不同方式区分Al-Skeini,但法院最终发现所有这些方式都没有说服力。因此,政府否认《欧洲人权公约》适用于阿富汗的策略似乎很可能会失败,不仅在本案的进一步诉讼中,而且在其他案件中也是如此。

(2)法官不同意英国上议院在Al-Skeini 案中的判决和英国最 摩洛哥资源 高法院在Smith 案中的判决,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也可在域外背景下适用(第 153 至 157 段),并裁定:

155. 因此,第 15 条允许一国在规定的限度内“在战争或其他威胁国家生命的公共紧急状态时”减免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然而,这种措辞(特别是“其他”一词)往往暗示第 15 条不适用于不威胁国家生命的海外战争。毫无疑问,这是因为起草《公约》的人没有想到,一国根据第 1 条享有的管辖权会扩展到在其领土之外的行为。然而,既然《公约》已被解释为具有这种域外效力,我认为第 15 条必须以反映这一点的方式进行解释。将第 1 条下的管辖权解释为包含一个国家在另一国领土上行使权力和控制是不对的,正如欧洲法院在 Al-Skeini 案中所做的那样,除非同时以与该立场一致的方式解释第 15 条,并允许在情况紧急所严格需要的范围内进行减损。

我认为这完全合理。回想一下悬而未决的欧洲人权法院哈桑案,法院可能会就域外豁免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有当法官说《公约》起草者没有设想域外第 1 条管辖权时,我才会与他分道扬镳,因为我们真的完全不知道《公约》起草者想要什么或打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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