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解释和应用这些术语。到目前为止,这项任务主要留给了法院,英国政府和英国武装部队大多作为被告参与辩论。该报告的主要优点是为英国政府采取更积极主动的做法提供了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报告确定的七种支持政府完成这项任务的选项中,有两种特别令人感兴趣,值得简要评论。
首先,《欧洲人权公约》。众所周知,缔约国只有在战争或其他“威胁国家生命”的公共紧急情况下,才有权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作出豁免。由于“国家”一词指的是作出豁免的一方,因此第 15 条至少从表面上看不适用于和平支援行动。尽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欧洲人权公约》等人权文书的豁免条款必须动态解释才能以域外方式适用,但这一论点尚未在法庭上得到检验。即使克服了这一初步障碍,也会出现其他困难。对《欧洲人权公约》的有效豁免并不能免除 纳米比亚资源 英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其他国际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目前还不清楚此类豁免对英国根据习惯国际法继续履行人权义务有何影响(如果有的话)。欧盟即将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可能会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16(2) 条,联盟缔结的国际协议对其成员国具有约束力。随着联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的条款将成为欧盟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由于人们普遍认为《欧洲人权公约》可以以域外方式适用于欧盟(见《加入协议草案》最终报告),因此,英国政府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作出的豁免并不一定免除其根据欧盟法律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应义务。如果是这样的话,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作出的豁免的效用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
其次,报告建议英国应在安理会决议中寻求明确表述,授权或命令英国在海外部署军队,以便为欧洲法院可能认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强有力的安理会授权可以解决上述一些困难,包括需要根据相关人权文书做出平行减损,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在Al-Jedda 案中,欧洲人权法院似乎接受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优先于《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这一观点。相比之下,在Kadi案中,欧洲法院曾错误地宣称,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不能损害联盟创始条约的宪法原则。不难想象,在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后,欧盟法院可能会拒绝在欧盟法律命令中执行安理会决议,这些决议旨在免除成员国在部署行动中遵守《欧洲人权公约》某些规定的义务。如果真是这样,尽管英国已经获得安理会的明确授权,但根据欧盟法律,英国可能仍受《欧洲人权公约》的约束。然而,在考虑这些问题之前,英国政府必须说服安理会,明确放弃国际人权规范确实是必要的。在每次行动中及时实现这一点绝非易事。
报告所提倡的两种解决方案都存在困难和局限性。如果英国政府真的担心其武装部队的行动自由受到侵蚀,它必须采取更有目的性的方法来正确平衡人权和行动效力。为此,它不仅必须在国内外提出重新调整平衡的必要性的有力理由,还必须准备在国际舞台上采取适当行动,最好是与志同道合的国家一起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