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众所周知,法院在过去曾多次就同性恋者收养孩子的问题作出裁决(Fretté v. France和EB v. France [GC]),表明其法理取向发生了演变,并最终确认,如果预见到单身人士收养孩子,则不能基于任何人的性取向而阻止其收养孩子(EB v. France [GC])。
由于法院认为, Gas 和 Dubois案涉及的收养拒绝并非基于申请人的性取向,因伴侣收养的问题,因此处理的是“两个父亲”或“两个母亲”的问题。因此,该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概述同性恋父母状况的机会。
法院首先指出,从比较的角度看,有三条不同的途径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允许同性恋者收养孩子(第 100 段,有关欧 喀麦隆电报号码数据 洲立法的更详细分析,请参阅事实部分第 55-56 段)。
第一是单身人士收养,由于禁止单纯基于性取向的收养歧视,因此同性恋者也可以收养孩子。第二种就是所谓的共同父母收养,即一个人可以收养他或她的伴侣的亲生孩子(在事实婚姻、登记婚姻或婚姻结合的背景下),将他或她获得的父母权与其伴侣的父母权并列,从而实现共同行使父母权,因此孩子享有两个法律认可的父母关系。最后,第三种方式显然是共同收养,即同性恋夫妇可以收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