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军事人员参与叙利亚空袭通常会引发
Posted: Tue Mar 25, 2025 4:50 am
正如 Rob McLaughlin在其帖子中指出的那样,随美国和加拿大军队驻扎的英国军事飞行员(以及其他英国军事人员)已参与了针对叙利亚伊斯兰国(或 ISIL)目标的空袭。据报道,随美国军队驻扎的澳大利亚飞行员也将开始参加叙利亚的空袭。英国国防大臣在 7 月 20 日的书面部长声明中证实:“少数随军英国飞行员已在叙利亚针对 ISIL 目标进行了空袭:目前无人参与空袭。”
系列国际法问题:(i)英国是否应被视为在叙利亚使用武力,如果是,这种行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ii)英国是否应被视为叙利亚发生的一场或多场武装冲突的一方?;(iii)如果在空袭过程中发生任何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英国是否应承担责任?虽然这些都是重要的国际法问题,但在本案中,它们并不那么重要。这些问题在嵌入人员进行的空袭中并不重要,主要是因为(在前两起案件中)这些问题与参与空袭无关,并且因为(在第三起案件中),没有证据表明在空袭过程中发生了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在英国,英国军队在叙利亚行动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内政治和法律方面的考虑,我将在下文中阐述这些考虑。然而,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些国内法律考虑与国际法问题交织在一起,尤其是与在叙利亚行 立陶宛资源 动的英国飞行员是否应被视为英国武装部队的一部分,还是他们所驻扎的国家(美国或加拿大)武装部队的一部分这一问题交织在一起。这个问题在国内很重要,它提出了罗布·麦克劳克林提到的国际法问题:从国际法角度来看,这些英国飞行员的行为是英国的责任,还是只能归咎于美国和加拿大?
英国与在叙利亚使用武力的合法性
英国已表示准备对叙利亚的伊斯兰国使用武力,有传言称,英国政府将在今年秋天,甚至可能是本月,寻求议会批准使用武力。无论如何,甚至在英国嵌入人员在叙利亚采取行动的消息曝光之前,英国就已经在叙利亚采取了相当于使用武力的行为,因为它参与了训练和装备叙利亚反政府武装(见国防大臣在议会的承认,(Hansards,2015 年 7 月 20 日;第 1233 栏)。我们应该记得,在 尼加拉瓜案(1986 年,第 228 段)中,国际法院依据大会第 2670 号决议裁定,当一个国家“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部队或武装团伙……入侵另一国领土”和“参与另一国的内乱行为……”时,它的行为表面上违反了不使用武力的原则。法院特别指出,武装和训练反政府团体涉及威胁使用武力(另见第 228 段)。除了训练叙利亚叛军外,英国还承认正在向在叙利亚实施轰炸的联军提供援助和帮助,包括提供监视和侦察(据报道,还为飞机加油)。重要的是,英国已经为在叙利亚使用武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伊拉克的集体自卫。2014年 9 月,英国首相在议会寻求授权在伊拉克使用武力时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根据一个主权国家的要求采取行动的,这一点再清楚不过了,如果我们要在叙利亚采取行动,我相信这也是法律基础:对威胁伊拉克的伊斯兰国进行集体自卫。”(Hansard 2014 年 9 月 26 日:第 1263 栏)。此外,早在 2014 年 11 月,英国就已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致函安理会,承认其“正在采取措施支持伊拉克的集体自卫,这是美国领导的国际努力的一部分”。尽管英国正在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但其在伊拉克使用武力的理由是伊拉克政府的同意(请参阅此处)。集体自卫作为在伊拉克采取行动的理由是行不通的,因为伊拉克政府的同意并没有在表面上违反第 2(4) 条。
系列国际法问题:(i)英国是否应被视为在叙利亚使用武力,如果是,这种行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ii)英国是否应被视为叙利亚发生的一场或多场武装冲突的一方?;(iii)如果在空袭过程中发生任何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英国是否应承担责任?虽然这些都是重要的国际法问题,但在本案中,它们并不那么重要。这些问题在嵌入人员进行的空袭中并不重要,主要是因为(在前两起案件中)这些问题与参与空袭无关,并且因为(在第三起案件中),没有证据表明在空袭过程中发生了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在英国,英国军队在叙利亚行动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内政治和法律方面的考虑,我将在下文中阐述这些考虑。然而,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些国内法律考虑与国际法问题交织在一起,尤其是与在叙利亚行 立陶宛资源 动的英国飞行员是否应被视为英国武装部队的一部分,还是他们所驻扎的国家(美国或加拿大)武装部队的一部分这一问题交织在一起。这个问题在国内很重要,它提出了罗布·麦克劳克林提到的国际法问题:从国际法角度来看,这些英国飞行员的行为是英国的责任,还是只能归咎于美国和加拿大?
英国与在叙利亚使用武力的合法性
英国已表示准备对叙利亚的伊斯兰国使用武力,有传言称,英国政府将在今年秋天,甚至可能是本月,寻求议会批准使用武力。无论如何,甚至在英国嵌入人员在叙利亚采取行动的消息曝光之前,英国就已经在叙利亚采取了相当于使用武力的行为,因为它参与了训练和装备叙利亚反政府武装(见国防大臣在议会的承认,(Hansards,2015 年 7 月 20 日;第 1233 栏)。我们应该记得,在 尼加拉瓜案(1986 年,第 228 段)中,国际法院依据大会第 2670 号决议裁定,当一个国家“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部队或武装团伙……入侵另一国领土”和“参与另一国的内乱行为……”时,它的行为表面上违反了不使用武力的原则。法院特别指出,武装和训练反政府团体涉及威胁使用武力(另见第 228 段)。除了训练叙利亚叛军外,英国还承认正在向在叙利亚实施轰炸的联军提供援助和帮助,包括提供监视和侦察(据报道,还为飞机加油)。重要的是,英国已经为在叙利亚使用武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伊拉克的集体自卫。2014年 9 月,英国首相在议会寻求授权在伊拉克使用武力时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根据一个主权国家的要求采取行动的,这一点再清楚不过了,如果我们要在叙利亚采取行动,我相信这也是法律基础:对威胁伊拉克的伊斯兰国进行集体自卫。”(Hansard 2014 年 9 月 26 日:第 1263 栏)。此外,早在 2014 年 11 月,英国就已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致函安理会,承认其“正在采取措施支持伊拉克的集体自卫,这是美国领导的国际努力的一部分”。尽管英国正在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但其在伊拉克使用武力的理由是伊拉克政府的同意(请参阅此处)。集体自卫作为在伊拉克采取行动的理由是行不通的,因为伊拉克政府的同意并没有在表面上违反第 2(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