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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呢

Posted: Tue Mar 25, 2025 6:03 am
by arzina221
因此,除非绝对必要,否则应避免在充满无辜人民的地区开展逮捕罪犯的行动,因为明知罪犯将使用武力抵抗,无辜的非罪犯几乎肯定会死亡(与国际人道法标准相反,国际人道法标准允许伤亡,前提是这些伤亡与执行行动所获得的军事优势相比没有过分)。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标准,即在行动几乎肯定会导致无辜生命丧生的情况下,这可能会使海地政府难以清除犯罪分子,因为犯罪分子生活和活动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地区,而人们的房屋相对脆弱(例如太阳城)。

除非安理会决议明确规定国际人道法应适用于特派团开展的行动,否则我看不出有任何法律(而非实际)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第七章维和特派团不受国际法关于使用武力的一般规则的约束(即国际人道法仅适用于武装冲突;国际人权法始终适用):尤其是如果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的情况一样,授权决议不使用传统的执法语言,例如授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国际人权法条约存在域外管辖权问题;但习惯性国际人权法(特别是与不可减损的权利,如生命权)不受同样的限制。因此,如果没有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似乎不适用,而习惯性国际人权法适用(某些基于条约的国际人权法也可能适用)。

对我来说,这一切都极其困难。维和人员接受的是士兵训练,而不是执法人员,而且可以说,第七章的授权设想使用某种强有力的武力。今天赋予维和特派团的那种授权在国际人权法制度下可能无法执行。但是,安理会是否可以仅仅通过声明其“根据第七章行事”,就暗示在没有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使用国际人道法而不是国际人权法(这与联合国自己关于此 荷兰资源 事的公报的条款相矛盾)?这是否不是在破坏对无辜非罪犯的生存权义务,因为这会将他们置于附带损害类别,就好像他们的国家处于战争或卷入内战一样,而所有当局都一致认为事实并非如此?[虽然海地大多数人无疑希望看到暴力结束,但在“打击”罪犯的行动中最有可能被杀害的人是穷人;最希望“打击”罪犯的是商界人士、海地精英和外国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会住在这些地区。美国和加拿大对联海稳定团施加了强大的压力,要求其“打击”罪犯。

如果国际人权法是适用的制度,维和人员是否接受过这方面的培训,任务是否切合实际?与我交谈过的维和人员认为,国际人权法一般适用于某些事项(例如,他们不愿意移交可能遭受酷刑的被拘留者),但在使用武力执行第七章任务方面,他们认为,仅仅因为海地和利比里亚等地没有武装冲突,联合国在那里的行动管理模式就是国际人权法,这种说法是“愚蠢的”(还有其他相当夸张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