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政府使用或经政府授权的第三方使用
Posted: Tue Mar 25, 2025 6:55 am
如果成员法律允许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专利主题进行其他使用,,则应尊重下列规定:
(a) 对此类使用的授权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b) 仅在拟议使用者在使用前已努力按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从权利人处获得授权、但此种努力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成功的情况下,方可允许此类使用。在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其紧急情况下,或在公共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成员可放弃此项要求。但在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其紧急情况下,仍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权利人。在公共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如果政府或承包商未进行专利检索便知悉或有明显理由应当知悉一项有效专利正在由政府使用或将要被政府使用,则应立即告知权利人;
(c) 此类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应限于授权的目的,就半导体技术而言,只能用于公共非商业性使用,或用于纠正司法或行政程序后确定为反竞争的做法;
(d) 此类使用应是非排他性的;
(e) 此类使用不得转让,但享有此类使用权的部分企业或商誉除外;
(f) 任何此类使用应主要用于供应授权此类使用的成 巴拿马资源 员的国内市场;
(g) 在充分保护被授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导致此类使用的情形不复存在并且不可能再发生,则应终止此类使用的授权。主管机关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积极要求审查此类情形是否继续存在;
(h) 应根据每一案件的情况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报酬,同时考虑到授权的经济价值;
(i) 有关授权此类使用的任何决定的法律有效性,应接受该成员内特定的更高当局的司法审查或其他独立审查;
(j) 有关此类使用所给予报酬的任何决定,应接受该成员内特定的更高当局的司法审查或其他独立审查;
(k) 如果允许此类使用是为了纠正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的做法,则各成员无义务适用(b)和(f)项所规定的条件。在确定此类情况下的报酬数额时,可以考虑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如果导致此类授权的情况可能再次发生,主管机关有权拒绝终止授权;
(l) 如果授权此类使用是为了允许利用一项专利(“第二项专利”),而该专利的利用必然侵犯另一项专利(“第一项专利”),则应适用以下附加条件:
(i) 第二项专利中要求保护的发明应涉及与第一项专利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比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
(ii) 第一项专利的所有者有权以合理的条件获得交叉许可,以使用第二项专利中要求保护的发明;
(iii) 就第一项专利授权的使用不得转让,除非转让第二项专利。” (重点已添加。
(a) 对此类使用的授权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b) 仅在拟议使用者在使用前已努力按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从权利人处获得授权、但此种努力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成功的情况下,方可允许此类使用。在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其紧急情况下,或在公共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成员可放弃此项要求。但在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其紧急情况下,仍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权利人。在公共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如果政府或承包商未进行专利检索便知悉或有明显理由应当知悉一项有效专利正在由政府使用或将要被政府使用,则应立即告知权利人;
(c) 此类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应限于授权的目的,就半导体技术而言,只能用于公共非商业性使用,或用于纠正司法或行政程序后确定为反竞争的做法;
(d) 此类使用应是非排他性的;
(e) 此类使用不得转让,但享有此类使用权的部分企业或商誉除外;
(f) 任何此类使用应主要用于供应授权此类使用的成 巴拿马资源 员的国内市场;
(g) 在充分保护被授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导致此类使用的情形不复存在并且不可能再发生,则应终止此类使用的授权。主管机关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积极要求审查此类情形是否继续存在;
(h) 应根据每一案件的情况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报酬,同时考虑到授权的经济价值;
(i) 有关授权此类使用的任何决定的法律有效性,应接受该成员内特定的更高当局的司法审查或其他独立审查;
(j) 有关此类使用所给予报酬的任何决定,应接受该成员内特定的更高当局的司法审查或其他独立审查;
(k) 如果允许此类使用是为了纠正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的做法,则各成员无义务适用(b)和(f)项所规定的条件。在确定此类情况下的报酬数额时,可以考虑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如果导致此类授权的情况可能再次发生,主管机关有权拒绝终止授权;
(l) 如果授权此类使用是为了允许利用一项专利(“第二项专利”),而该专利的利用必然侵犯另一项专利(“第一项专利”),则应适用以下附加条件:
(i) 第二项专利中要求保护的发明应涉及与第一项专利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比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
(ii) 第一项专利的所有者有权以合理的条件获得交叉许可,以使用第二项专利中要求保护的发明;
(iii) 就第一项专利授权的使用不得转让,除非转让第二项专利。” (重点已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