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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健康权的重要性就更加明显

Posted: Tue Mar 25, 2025 8:48 am
by arzina221
因此,保护​​人类生命的积极责任包括提前规划和立即应对,以防止、阻止或至少减轻新冠病毒等危及生命的疾病的传播。

健康权

在诸如 COVID-19 大流行之类的流行病(例如,见此处的详细分析)的情况下,。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2(1) 条,“本公约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能达到的最高水平的身心健康。 ”第 12(2) 条明确了先前规定中已经可以读出的内容,即“本公约缔约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b)改善环境和工业卫生的一切方面;(c)预防、治疗和控制流行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疾病;(d)创造条件,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服务和医疗照顾。”类似措辞的还有《欧洲社会宪章》第 11 条、《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 16 条和《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第 10 条等,这些法律都承认了健康权。从这一法律框架中可以得出许多尽职调查义务。

最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遵守这些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 俄罗斯资源 权利委员会(CESCR)解释说,各国有义务建立“与行为有关的健康问题的预防和教育计划”(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第 16 段),其中可以合理地纳入具有更大 COVID-19 传播风险的教育、职业和社交活动。换句话说,采取社交距离政策、减少工作时间等措施不仅是明智和医疗需要,也是法律要求的措施——以保护个人健康免受与受感染(即使是无症状)者接触所带来的风险。虽然保障健康权的义务是一种“逐步实现”的义务,但它至少预设了一项义务,即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建立有效的紧急医疗系统,以应对危及生命的情况,例如我们现在正在经历的这种程度的流行病(同上,第 16 段)。

此外,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各国有义务通过自身或国际合作控制疾病,采取行动,包括“提供相关技术,使用和改进流行病学监测和分类数据收集,实施或加强免疫接种计划和其他传染病控制策略”(同上,第 16 段)。COVID-19 从一开始,就要求各国遵守这些义务,不及时分享相关信息和技术的国家可能违反其国际义务——就像那些没有迅速采取旨在减缓疫情爆发的政策的国家一样。延迟采取适当的遏制措施也可能导致对最容易感染疾病的人群(如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不可接受和非法歧视,他们的权利可能被牺牲在“一切照旧”态度的祭坛上。此外,“审查、隐瞒或故意歪曲健康相关信息”也可能构成违反保护健康权的义务(同上,第 34 段)。

虽然健康权的实现取决于每个国家的技术和经济能力,但这并不是不遵守的借口。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1)条,各国必须采取深思熟虑、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步骤,全面实现健康权(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第 30 段),包括针对流行病等情况。健康权的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流行病学证据,通过和实施国家公共卫生战略和行动计划,解决全体人口的健康问题”的义务(同上,第 43(f)段),以及“采取措施预防、治疗和控制流行病和地方病”的义务(同上,第 44(c)段)。有能力帮助其他难以履行其核心义务的国家的国家,也有义务提供此类援助(同上,第 45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