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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加拉瓜在边境地区开展的某些活动

Posted: Tue Mar 25, 2025 9:02 am
by arzina221
2018 年 2 月 2 日,国际法院 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尼加拉瓜共和国欠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的赔偿”一案中就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 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不久,美洲人权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发表了重要的咨询意见,宣布了健康环境权对人类生存至关重要,各国负有通过保护大加勒比地区海洋环境来保护人权的义务(咨询意见英文摘要报告可在此处找到,哥伦比亚就此问题征求咨询意见的全文可在此处找到)。 2018 年 2 月 2 日,国际法院作出赔偿判决,紧随其后的是2015 年 12 月 16 日的判决,该判决判定尼加拉瓜对在哥斯达黎加领土上的活动负责,例如挖掘三个 运河 和在上述领土上建立军事存在(请参阅我之前对 2015 年实质判决中证据方法的评论。)

虽然国际法院 2018 年 2 月 2 日关于赔偿的判决和美洲人权法院 2018 年 2 月 9 日的咨询意见都表明了国际环境规范对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但世界法院和拉丁美洲区域人权法院所采取的方法论方法揭示了这两个法庭之间的一些明显差异。在判决尼加拉瓜向哥斯达黎加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时,国际法院对所主张的每一项损害进行量化和实证证明,采取了一种相当“渐进”的方法——这种方法论模糊且对背景敏感,鉴于任何特定争端中环境损害的复杂性,这种方法不易在未来的环境案件中复制。国际法院没有采纳哥斯 塞内加尔资源 达黎加的“生态系统方法”理论来评估损害,也没有采纳尼加拉瓜的立场,即使用“重置成本”来估计环境损害。美洲人权法院的咨询意见广泛接受各国继续各自承担义务,防止大加勒比地区基础设施项目可能造成的跨境损害,而国际法院的判决则谨慎地划分了尼加拉瓜作为环境赔偿一部分的补偿义务和哥斯达黎加在可预见的环境损害情况下自身的环境缓解义务,从而减少了哥斯达黎加的赔偿要求。这些最新发展表明,虽然人们承认所有国家都对环境保护负有共同责任,特别是在预防原则下,但通过赔偿应支付的环境赔偿的具体分配并不总是严格地由环境侵权国决定,至少在国际法院看来是如此。

以下小节总结了 2018 年 2 月 2 日国际法院关于赔偿的判决理由和 2018 年 2 月 9 日美洲人权法院的咨询意见,并在最后对损害评估和环境赔偿的方法提出了一些评论,特别是对影响当代和后代的环境损害的一次性前期赔偿这种棘手的形式。


国际法院关于环境损害的裁决方法

国际法院首先指出,受尼加拉瓜非法活动影响的面积为 6.19 公顷。(判决书,第 54 段)。根据其“生态系统方法”预测损失,受影响地区需要 50 年才能恢复,哥斯达黎加索赔约 671.1 万美元,判决前利息约 50 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