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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委员会声称亚洲开发银行存在结构性缺陷

Posted: Tue Mar 25, 2025 9:41 am
by arzina221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 2024年 7 月 18 日通过意见,朝着解决国际组织及其内部司法机制内的法治和公平审判问题迈出了重要一步。这对国际法律秩序来说是一个非常受欢迎且必要的发展。不幸的是,委员会未能在当前案件中以适当的方式适用相关法律标准,因此错失了保护司法独立和申请人在国际机构面前获得相关公平审判权利的机会。


案件事实

该案涉及总部位于菲律宾的国际组织亚洲开发银行(ADB)的一名前雇员。她与亚洲开发银行的合同因业绩不佳而被终止,之后她向亚洲开发银行的内部司法机制,即亚洲开发银行行政法庭(ADBAT)提出上诉。2017 年,该法庭做出了有利于亚洲开发银行的裁决。

随后,申请人向人,特别是它不是一个独立和公正的法庭。因此,她认为亚洲开发银行没有履行提供独立和公正的内部司法机制的义务。申请人认为,“正如国际法 斯里兰卡资源 院所裁定的,国际组织的公务员法庭必须独立、公正地审判,并遵守公正审判的权利”。当国际组织享有(职能)豁免权,因此其行为不能在国内法庭受到质疑时,它们必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合理的替代手段”来解决争端,正如欧洲人权法院1999 年的韦特和肯尼迪裁决所要求的那样。

此外,她认为亚洲开发银行的东道国菲律宾有责任参与其中。她联系了菲律宾外交部,敦促菲律宾确保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她的公正审判权利。由于这仍未成功,她向人权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她特别声称,由于她无法获得独立和公正的法庭,她根据《公约》第 14(1) 条以及第 2(3) 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全球化韦特和肯尼迪

通过本决定,人权事务委员会大大发展了其关于国际组织内的法治和公平审判标准及其成员国相关义务的判例。在可受理性和实质问题上,委员会参考了欧洲人权法院在韦特和肯尼迪案中的判例以及相关决定。这是一个重要的步骤,因为尽管这些判例已被世界许多地区的学者广泛讨论,但它往往被认为仅适用于欧洲背景。在韦特和肯尼迪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国家在建立国际组织时,并不能免除其对这些组织活动所承担的人权义务。在此基础上,法院要求国际组织为受影响的个人提供“合理的替代手段”来解决争端——否则,尽管该组织享有职能豁免权,但国内法院仍有权裁决受影响的个人对该组织提起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