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确实参与了可受理性阶段
Posted: Tue Mar 25, 2025 10:20 am
为了澄清第38334/18 号申请的事实背景等,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 日致函被告政府,邀请其在诉状中(见上文第 14 段)提供与申请人政府提交的申请表中提到的人员有关的案件档案副本。然而,被告政府没有根据法院的明确要求提交任何材料。法院认为,所要求的证据材料无疑掌握在被告国手中,而且,在本申请的具体情况下,被告国很可能是唯一能够全面提供这些材料的实体。
法院进一步指出,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提交书面诉状以来,被告政府一直保持沉默。他们既没有回应法院的信函或具体文件请求(例如其诉状中提到的成文法和其他法律行为的副本),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或补充意见,尽管他们曾两次被提请注意上述《法院规则》第 44C 条(有关原则,请参阅上文第 846 和 847 段,有关法院采取的步骤,请参阅第 19 和 21 段)。此外,尽管及时收到通知,但他们没有参加 2023 年 12 月 13 日举行的听证会,而该听证会提供了进一步辩论该案的机会。他们没有说明他们未能参加听证会的原因。这并不代表根据《公约》第 38 条的要求建设性地参与案件审查程序(见第 906 段及以下段落),并且法院将得出其认为相关的所有推论,并将这些推论与背景因素相结合(参见,经适当修改,乌克兰和荷兰诉俄罗斯 (dec.) [GC],上文引用,§§ 438 和 459,在该案中,,但参与不充分)。
此外,法院知道被告国对乌克兰的军事攻击一直在持续。申请人政府多次表示,这些攻击严重影响了他们有效参与法院诉讼程序的能力,包括书面和口头辩护,以及收集相关证据的能力。法院将对此予以考虑,但需要根据现有证据确信这些主张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有充分依据。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被告国持续拒绝申请人政府官员和/或独立监察员进入克里米亚(至少自其取得实际控制以来),这一问题已在可受理性决定中提及(见上文乌克兰诉俄罗斯案(关于克里米亚),§§ 389-90)。被告政府没有回应申请人政府在其诉状中的论点,即这种拒绝进入的做法已经造成并将继续造成与收集相关证据相关的重大实际困难。
法院随后裁定俄罗斯未能履行《公约》第 38 条规定的合作义务(第 906-909 段)。归根结底,如果这不是乌克兰和俄罗斯之间的案件,法院的事实调查任务将更加困难,申请人也不一定能如此全面地胜诉。
最后,这让我想到了本案中真正需要深入探讨的一个具体问题。在判决 台湾资源 书第 1176 段及以下各段中,法院相当轻松地认定,俄罗斯侵犯了克里米亚鞑靼人的众多权利,并且是出于歧视。特别是:
法院已经确定,在可受理性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为本标题下的所谓行政行为提供了充分的表面依据。鉴于诉讼现阶段提出的额外证据进一步加强了申请人政府的指控,反驳歧视推定的举证责任已转移到被告政府(见上文第 846 和 1181 段)。
被告政府提交了 2014 年和 2015 年克里米亚不同族群因严重和轻微罪行被起诉的一些数字。此外,他们还提到,因 2015 年 1 月发生的一起事件,对三名克里米亚鞑靼人的刑事调查已经中止(见上文第 1179 和 1180 段)。
法院注意到了这些材料,但指出被告政府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这些统计数据来源和收集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的信息,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让法院评估这些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见上文第 1163 段)。无论如何,法院指出,这些信息仅涉及申请国政府歧视指控的一个方面,即对克里米亚鞑靼人的过度起诉。被告政府没有参与本案的任何其他方面。他们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反驳申请国政府的歧视指控,而后者曾以可信的证据支持这些指控(见上文第 988 和 989 段)。他们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理由说明上述证据不能证实申请国政府的指控。此外,他们没有提供任何解释,更不用说令人满意或令人信服的解释,以证明所投诉的待遇差异是出于合法目的而客观合理地证明的。同样,被告政府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信或有根据的解释来反驳其当局(或其控制下的那些人)对所投诉的行为负有责任的推定。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得出结论,存在针对克里米亚鞑靼人的行政做法,违反了《公约》第 14 条,以及《公约》第 8、9、10、11 条和第 4 议定书第 2 条的规定。
法院进一步指出,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提交书面诉状以来,被告政府一直保持沉默。他们既没有回应法院的信函或具体文件请求(例如其诉状中提到的成文法和其他法律行为的副本),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或补充意见,尽管他们曾两次被提请注意上述《法院规则》第 44C 条(有关原则,请参阅上文第 846 和 847 段,有关法院采取的步骤,请参阅第 19 和 21 段)。此外,尽管及时收到通知,但他们没有参加 2023 年 12 月 13 日举行的听证会,而该听证会提供了进一步辩论该案的机会。他们没有说明他们未能参加听证会的原因。这并不代表根据《公约》第 38 条的要求建设性地参与案件审查程序(见第 906 段及以下段落),并且法院将得出其认为相关的所有推论,并将这些推论与背景因素相结合(参见,经适当修改,乌克兰和荷兰诉俄罗斯 (dec.) [GC],上文引用,§§ 438 和 459,在该案中,,但参与不充分)。
此外,法院知道被告国对乌克兰的军事攻击一直在持续。申请人政府多次表示,这些攻击严重影响了他们有效参与法院诉讼程序的能力,包括书面和口头辩护,以及收集相关证据的能力。法院将对此予以考虑,但需要根据现有证据确信这些主张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有充分依据。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被告国持续拒绝申请人政府官员和/或独立监察员进入克里米亚(至少自其取得实际控制以来),这一问题已在可受理性决定中提及(见上文乌克兰诉俄罗斯案(关于克里米亚),§§ 389-90)。被告政府没有回应申请人政府在其诉状中的论点,即这种拒绝进入的做法已经造成并将继续造成与收集相关证据相关的重大实际困难。
法院随后裁定俄罗斯未能履行《公约》第 38 条规定的合作义务(第 906-909 段)。归根结底,如果这不是乌克兰和俄罗斯之间的案件,法院的事实调查任务将更加困难,申请人也不一定能如此全面地胜诉。
最后,这让我想到了本案中真正需要深入探讨的一个具体问题。在判决 台湾资源 书第 1176 段及以下各段中,法院相当轻松地认定,俄罗斯侵犯了克里米亚鞑靼人的众多权利,并且是出于歧视。特别是:
法院已经确定,在可受理性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为本标题下的所谓行政行为提供了充分的表面依据。鉴于诉讼现阶段提出的额外证据进一步加强了申请人政府的指控,反驳歧视推定的举证责任已转移到被告政府(见上文第 846 和 1181 段)。
被告政府提交了 2014 年和 2015 年克里米亚不同族群因严重和轻微罪行被起诉的一些数字。此外,他们还提到,因 2015 年 1 月发生的一起事件,对三名克里米亚鞑靼人的刑事调查已经中止(见上文第 1179 和 1180 段)。
法院注意到了这些材料,但指出被告政府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这些统计数据来源和收集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的信息,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让法院评估这些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见上文第 1163 段)。无论如何,法院指出,这些信息仅涉及申请国政府歧视指控的一个方面,即对克里米亚鞑靼人的过度起诉。被告政府没有参与本案的任何其他方面。他们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反驳申请国政府的歧视指控,而后者曾以可信的证据支持这些指控(见上文第 988 和 989 段)。他们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理由说明上述证据不能证实申请国政府的指控。此外,他们没有提供任何解释,更不用说令人满意或令人信服的解释,以证明所投诉的待遇差异是出于合法目的而客观合理地证明的。同样,被告政府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信或有根据的解释来反驳其当局(或其控制下的那些人)对所投诉的行为负有责任的推定。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得出结论,存在针对克里米亚鞑靼人的行政做法,违反了《公约》第 14 条,以及《公约》第 8、9、10、11 条和第 4 议定书第 2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