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世界各国领导人声称,经济发展政策是实现本国人民人权目标的首要手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赋予国家的责任,确保不歧视,例如“尊重并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20号一般性意见中澄清,歧视“构成直接或间接基于禁止歧视的理由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或其他差别待遇,其意图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对《公约》所载权利的平等承认、享有或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20号一般性意见,第7段)。
如果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可能产生或加剧收入不平等,那么当国家为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制定的经济发展政策基于种族、性别、民族、宗教、财产、政治观点或其他地位而 造成不合理的区分时,不歧视原则就被违反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与塞缪尔·莫恩的笼统断言“即使是完美实现的人权也与极端不平等相容”持 巴基斯坦资源 不同观点。 凯瑟琳·西金克 在她 2017 年出版的书中正确地质疑了这一断言(及其缺乏实证证据),指出人权在教育、医疗保健和性别平等等社会问题中的作用取得了相应的成功和逐步进步。我想补充一点,与莫恩的观点相反, 如果一开始就存在极端不平等,那么完美实现的人权——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就不会 存在。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包括税收、劳工、政府支出、货币政策等)和政府机构的行为是直接影响收入不平等的产生或延续的变量之一。如果这些政策的制定忽视了国家的人权义务,不平等很可能会呈现莫恩所描述的“激进”性质。
综上所述,尽管当今世界各国领导人(尤其是强势民粹主义政客)——甚至如今看来,学术界学者——仍在就人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的作用和相关性展开重新辩论,但令人欣慰的是,这些来自各种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行为者的言论如今大多是在人权法的层面上展开,而不是像过去那些公开拒绝适用人权法的领导人那样。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我们审视当今人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时,我们不再处于“黑夜中穿梭的船只”(菲利普·奥尔斯顿 13 年前关于人权与发展辩论的著名文章)的时代。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现在强调,2018 年需要以人权为前提的“公平全球化新政”。这是各方重新展开辩论的一个良好开端。